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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管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养护质量评价,按需养护,加强对高速公路周期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做好软土地基沉降处理、桥头跳车处理以及结构物病害的早期处理,保障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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