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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收到限期养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整改计划,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指定养护。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发出实施指定养护通知书,明确指定养护工作任务。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指定养护施工单位。指定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实施指定养护的费用,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在实行指定养护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中直接扣付,并可以按照以下标准预扣部分资金用于指定养护:
  因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指定养护的,按实施指定路段的养护当量里程×10万元/公里的积预扣;
  因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实施指定养护的,按实施指定路段的单侧里程×300万元/公里的积预扣;
  因第十四条第(四)项实施指定养护的,按实施指定桥梁的桥头处理个数×100万元/个的积预扣;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实施指定养护的,按省公路管理机构的估算经费预扣。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定养护工程管理。按照指定养护主要工作任务编制养护工作的具体方案、核定工程数量及其费用、组织招标投标、编制指定养护用款计划,并负责签订养护合同、支付养护费用,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管理和验收。指定养护合同应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指定养护管理、施工作业的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指定养护工程完成后,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指定养护费用按审计结果结算,预扣资金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指定养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结清所有指定养护经费后,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发出指定养护终止告知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养护当量里程是指:该路段核定的通行费收费标准(20座以下客车通行费标准)扣除车次费后,除以0.4元/公里所得的商,即养护当量里程(单位:公里)=〔通行费收费标准(单位:元)-车次费(单位:元)〕/0.4(单位: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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