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惠农资金发放和管理职能。县级财政要充分利用乡镇财政贴近农村、直接服务农民的优势,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一折(卡)通”等惠农资金发放机制的基础上,发挥好乡镇财政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中的职能作用。乡镇财政要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对农民申请办理涉农政策咨询、补贴资金发放等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办结,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加强惠农补助资金发放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申报、认定、审核的基础数据台账,完善补贴政策、金额和标准的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三)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职能。乡镇财政应根据上级财政有关要求,积极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明确乡镇财政监管范围。乡镇财政要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财政资金以及坐落在乡镇辖区内的医院、学校等县(区)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日常考核、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等管理机制,明确岗位监管职责,细化监管内容和工作措施。省、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下达乡镇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和政策信息应同时通知乡镇财政部门,为乡镇财政加强监管提供必要条件。探索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强化乡镇财政在资金拨付、使用环节的把关作用,发挥乡镇财政了解情况、熟悉基层的优势,建立乡镇财政机构对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巡查制度,确保下达乡镇资金按规定、按政策、按预算落实到位、发挥效益。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机制。对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乡镇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配合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及时查处,遏制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四)完善乡村财务和资产监管职能。建立和完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成立以乡镇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工会等部门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乡镇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加强乡镇财务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乡镇国有和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监督,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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