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着眼于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体系,促进县域经济资源集约配置、农村城镇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加大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力度,规范改革模式,完善体制功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在效果的指导思想,合理确定县乡财政体制模式,努力提高体制选择的针对性、体制运行的实效性。实行“统收统支”体制模式的乡镇,县财政要制定合理、可行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经费标准,确保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具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实行“分税制”体制模式的乡镇,要合理、清晰划分县乡两级收入,明确乡镇独立负担的支出责任,以增强乡镇自主发展的责任、动力和能力;属于县、乡共同承担的公共事务,要明确各自支出责任和负担比例。力争到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全部构建起设计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县乡财政体制框架。
(二)分类推进“乡财县管”改革。要在坚持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财政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分税制和统收统支两种体制模式,以不同方式强化“乡财县管”改革: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乡镇,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通过事前指导、预算审核和执行监督的方式实施监管;对实行统收统支的乡镇,要实行与县级财政“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三)加强县乡财政审计监管。在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管,发挥审计“免疫功能”作用,堵塞漏洞,提高基层单位依法理财能力,维护财政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财政完善机制、深化体制改革,有效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四、加强乡镇财政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合理设置乡镇财政机构。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求,明确乡镇财政机构性质,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确保人员、机构稳定。
(二)改革乡镇财政机构管理。根据乡镇财政新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需要,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级财政垂直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