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关于评选表彰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保卫干部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近几年来,在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中,各高校的保卫干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具体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为调动保卫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推动高等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及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决定联合开展高等学校优秀保卫干部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对象
在高校保卫部门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在编专职保卫干部。
二、荣誉称号
受表彰人员被授予的荣誉称号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优秀保卫干部”。
三、评选标准
1.热爱学校,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
2.加强学习,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
3.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处置(或协助处置)治安事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4.在业务工作中或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成绩突出。
四、候选人名额分配
各校原则上按在编正式人员的百分之十予以推荐,同时适当考虑学校特点(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五、要求
各高校要根据表彰人员标准及分配名额积极开展评比活动和推荐人选,并将学校签署意见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优秀保卫干部推荐表”(一式两份)(附件2)及先进事迹材料(1000字以内)于2011年7月10前邮寄至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思想政治与学生工作处(收件人:李敏慧,邮编:010010,联系电话:0471-6203745)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优秀保卫干部名额分配表
2.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优秀保卫干部推荐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