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教发〔2011〕7号 )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根据
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和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委《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解决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以县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照《
义务教育法》规定免试就近入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公平公正,为自治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完善招生政策,规范招生秩序,督促旗县(市区)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加大查处力度,努力抓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使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工作措施
1.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要不断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缩小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的差距,并努力办出特色。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师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旗、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生家长择校和由此引发的乱收费问题。
2.继续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教学、考试等办学行为。严禁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坚持“两为主”原则,流入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严格禁止并认真查处义务教育阶段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在校内办班收费补课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