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规财〔2011〕2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修订了《厦门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厦门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2010年和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的为国家级基地、重点培育基地、省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平台建设予以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按照有利于我市外贸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定向安排使用,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确定我市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基地,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研究提出我市资金使用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定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提出资金监管要求,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地包括:
(一)服装、纺织品、鞋、石材、家具、箱包、节能灯、伞、工艺品、健身器具、游艇、厨房卫浴、农产品、汽车和新材料基地。
(二)其它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确认符合条件的基地。
第六条 资金的支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