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资质证明;
(六)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毕,并接受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的项目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预期技术指标实现情况、项目预期经济指标实现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如项目无法在一年内实施完毕,项目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时间,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组织阶段性验收。
项目按期实施与否及竣工验收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资金清算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下达通知后三个月内,应当将全部扶持资金如数缴回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资金运作产生的宣传培训、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检查等管理性支出可在资金中列支,列支金额不超过中央下达资金总额的1%,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不定期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的追踪问效。市商务局按照财企﹝2010﹞166号有关“四统一”的原则,加强资金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除有特别规定的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其他各类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条号令)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