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提供的最早的原始档案资料认定。
(三)对补缴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每增加一岁,缴费标准下浮2%,最多下浮不超过30%。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户口簿》记载为准。
三、个人账户管理
(一)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补建个人账户,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往前补建,建账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1日。
1、参保人员补缴年限早于1998年1月1日的,其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补缴年限作为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2、补建个人账户期间,应以各年度对应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同期个人账户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其余补缴资金进入统筹基金。
3、个人账户补建时段不计利息,补建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开始计息。
四、缴费年限认定
(一)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记载的连续工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审核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认定为缴费年限。
1、企业关闭、破产、注销,连续工龄最长认定到企业关闭、破产、注销之日。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连续工龄认定到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3、连续工龄的认定最晚不得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不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
(三)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日期认定为退休时间。
(四)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后,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和今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