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养老待遇计发
(一)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计发,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48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59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70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81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920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1030元,满40年及以上的1140元。
(二)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1993年1月1日以后至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的历年缴费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补缴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指数据实计算。
(三)补缴参保后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参加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待遇。
(五)原享受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各种定期待遇的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各种定期待遇。
(六)各地区原已出台的集体企业补缴参保政策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原已按照各地区出台政策补缴参保的退休人员,2011年6月份本人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从2011年7月份起,基本养老金补足到本通知规定标准。
六、组织领导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严肃政策,严密程序,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开辟参保缴费绿色通道,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明确工作纪律,严格审核程序,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公示制度,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补缴参保人员实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