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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营运里程、营运班次、营运收入、营运成本等营运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乘客进出站、乘车应当遵守乘车规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备设施;
  (三)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四)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
  (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等;
  (六)强行上下车;
  (七)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
  (八)携带自行车、充气气球等物品进站乘车;
  (九)携带畜禽和猫、狗等动物进站乘车;
  (十)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影响司机了望的建筑物、设施或者种植影响司机了望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
  (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批准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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