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1〕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大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查验,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提高自检频率,增加自检次数。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是要针对生鲜乳收购 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乳制品面粉及其制品水产品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及畜禽饲料等重点品种,加大巡查和抽检监测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并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重从快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 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 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