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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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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申请人的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二)审批
  尊老金发放工作按照村(居)委会核实申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或老龄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1.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将申请材料上报镇或街道办事处;
  2.镇或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并报送县(市)区民政局或老龄办;
  3.县(市)区民政局或老龄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公示
  1.县(市)区民政局或老龄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地村(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从审批次月起发放尊老金。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已批准或已享受尊老金的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区民政局或老龄办检举。县(市)区民政局或老龄办应当自接到检举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检举人。反映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
  (四)发放
  尊老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老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采取“一人一卡”方式,委托银行按月打卡发放。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动态管理
  1.村(居)委会要每月定期回访,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尊老金领取情况,填写回访记录;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书面上报县(市)区民政(老龄)和财政部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市)区民政(老龄)、财政部门予以纠正并公示。
  2.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或老龄部门办理尊老金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尊老金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备案。
  3.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死亡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或老龄部门,县(市)区民政或老龄部门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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