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项目所选定的建设用地已列入收储计划(或已收储),一年内可实现出让的;
(二)编制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方案,项目综合容积率大于3.0(含3.0);
(三)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已在长春市境内依法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注册。
六、对申请认定的项目,采取 “四审一投票”审核制度,即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市发展改革委按所需要件和标准审核、委托专家咨询论证,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市政府项目认定领导小组讨论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办法对项目进行认定,得票超过半数视为认定通过。
七、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市政府印发专题会议纪要,市发展改革委依据会议纪要正式下达项目确认函。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该地块的规划出让条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核准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前期审批手续,并享受相关政策。
八、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保证用地需要,降低土地成交价款首付款比例,土地成交价款首付款比例可降至50%,其余土地成交价款实行分期付款办法,自土地出让之日起一年内缴清。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缴纳以后各期土地成交价款时,需按照缴纳第一期土地成交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九、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五星级酒店项目,其土地成交价款中市级财政收益部分(扣除国家、省市规定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外)全部返还项目建设所在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具体办法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十、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在满足城市交通、市政设施要求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放宽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建设要求。
十一、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在宽城经济开发区、绿园经济开发区、二道经济开发区等省级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免标准由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