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用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迫使住户搬迁的行为,用突击、“株连”等手段强制征地拆迁的行为。对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审计厅、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纠风办等)
(三)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7.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加强对审批权的制约和监督。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和精细化,健全行政审批全过程公开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充分运用电子监察、意见反馈等方式,强化对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监督。 (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金融办、工商局、质检局等)
(四)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
8.认真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国有企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都要集体研究决定,并扩大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范围。健全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做到权责一致。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对决策程序不合法、政策措施不合理,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省监察厅、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国资委、审计厅等)
9.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认真落实《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省审计厅、监察厅、财政厅、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10.加快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内部机构设置,从源头上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滋生腐败。 (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监察厅等)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深入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
11.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省监察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