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令
(第286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五条 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六条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