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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审,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对政府投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绩效评价的工作情况和评价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
  (二)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可以依法对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举报人、投诉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所需政府性资金列入预算的;
  (二)无预算或者超预算拨款,或者无故拖延拨款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将自筹资金缴存财政专户,而未对其暂停拨付资金的;
  (四)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工程合同价,而对其追加安排预算,或者未按规定核减、暂停拨付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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