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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广东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专家库的通知

  (五)受委托组织开展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情况分析并提出工作建议。

  (六)指导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信息资料库建设,并提供技术支持。

  (七)应邀为省直和中央驻粤新闻媒体开设的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宣传专栏提供相关解读和评论文章。

  (八)参与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有关培训工作。

  (九)受邀参与《珠三角规划纲要》相关修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由经济发展、建设规划、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珠三角改革发展进程和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重点,结合专家专业研究领域,从专家库成员中遴选部分专家作为省政府聘任专家。

  省政府聘任专家作为专家库的骨干成员,是省政府推动《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的政策和专业决策咨询顾问,应充分发挥专家服务的带头示范作用,主动关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重大工作和问题,开展相关调查研究,积极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如需增补省政府聘任专家,优先考虑专家库现有成员。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对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省内外同行中有较高声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库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七条 专家入库以自愿为原则,采取推荐方式。有关单位在个人自荐基础上,根据以上条件推荐相关领域专家。拟入库和拟聘任专家名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省领导小组确定。聘任专家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两年,届满后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库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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