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孤儿人口和生活状况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凡依法被收养的自收养之日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则继续给予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给个人6个月孤儿供养福利补贴,不再属于政府孤儿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城市按“三无”对象、农村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
2.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将符合规定的0-6岁残疾孤儿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真正缓解孤儿的医疗困难;实施孤儿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认真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3.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语言、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为他们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4.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