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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5.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给予资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包括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或社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1.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市儿童福利院年内要建成并投入使用。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人口或孤儿较多的县(市)、区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设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2.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3.成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 在整合儿童福利机构专业资源基础上,各县(市)、区要依托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孤儿养育状况的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代理儿童权益相关事务,为孤儿成长提供服务和支持。积极开展困难儿童服务工作,辐射有需求的家庭和社区。通过专业的指导服务,使儿童健康养育和儿童权益得到根本保证。
  三、不断健全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认真做好孤儿供养福利补贴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建设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人口计生、审计、税务、监察、残联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孤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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