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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意见


  (九)狠抓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修复。用5年时间,在中小河流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组织实施好国家及省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配套实施好坝滩联治与沟坝地治理,加快坡改梯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支持,尽快启动以汾河、沁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为主的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强河流源头保护,保证河流生态基流,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使全省主要河流水质达到水功能区划规定标准。

  (十)加大生态环境监管力度。水利部门要在汾河、沁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等河流源头划定保护区,严格禁止或限制资源开发和建设活动。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环境监管,从源头防治生态破坏和污染。要加强易灾地区的生态环境功能评估工作。国土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主体,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矿产企业要对矿区废弃地和尾矿坝进行整理,恢复林草植被,严防次生灾害。林业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破坏湿地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大责任制考核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民政、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自领域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坚持规划先行,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水利、农业、国土、林业、气象等部门,根据国家即将发布的《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相关部门专业规划,要注重与全省“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现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要抓紧开展各项目的前期工作,强化各项治理措施的综合配套,统筹现有政策和资金,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三)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确保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省、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资金来源,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加快建立森林、湿地、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机制,采取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和农民投资投劳。要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保障各项重点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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