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关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3月22日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山西现场会议精神及刘延东国务委员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关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现场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校舍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刘延东国务委员在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山西现场会上明确指出,校舍安全工程是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落实以人为本的具体实践,是坚持依法行政、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增强校舍抗震防灾能力、落实国家防震减灾总体部署的紧迫任务。虽然我省已经实现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全覆盖,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因素,全省每年都要产生一定的校舍危房。另外,我省不少县(市、区)地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还有一些地区处于煤炭采空区、沉陷区,山体滑坡、雷击等自然灾害也时有发生,做好校舍安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刘延东国务委员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健全校舍安全常态管理机制,逐步探索建立校舍年检制度、校舍安全预警制度、校舍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校舍安全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学校真正成为最安全、学生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二、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010年底有一大批中小学校舍建成竣工,各地要按照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和工程技术指南、《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制订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工程项目验收程序,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具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竣工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竣工验收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2010年底只完成主体建设的个别新建项目工程,要抓紧内装修和附属工程建设,并按规定进行验收,确保所有项目在秋季开学前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