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期间有关矿业权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加快我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授权办理宁夏煤炭资源整合矿业权审批登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10〕946号)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期间有关矿业权处置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期间有关矿业权
处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及
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结构与布局,实现煤炭资源集约利用与规模开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选定的整合主体,应当采取协商补偿、整体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完成整合。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整合范围:
(一)以申请在先方式无偿取得探矿权,但对勘查规划区块无实际投入的;
(二)一个成矿区矿业权重叠或者设置两个以上探矿权的;
(三)一个探矿权分跨两个矿区,不适合单独设置采矿权的。
第四条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列入整合范围的被整合对象不愿参加整合,其所持探矿权证到期后,相关部门未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其办理探矿权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