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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2.1.5 自治区监测评价中心
  自治区监测评价中心设在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中患者内污染的检测评价、外照射剂量监测评价、食品与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2.2 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
  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修订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2)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指导和支援辖区内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3)指定相关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4)负责辖区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队伍的管理工作;
  (5)负责与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3 相关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放射病、血液病、肿瘤或烧伤专科的医院或综合医院以及职业病防治院、急救中心等,承担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伤病员的转运、现场医学处理以及非放射损伤人员和中度以下放射损伤人员的救治任务。
  2.4 放射卫生机构
  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放射卫生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承担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放射防护和辐射剂量估算任务。

3 卫生应急准备

  3.1 信息沟通与协调联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核应急协调组织、环保、公安、交通、财政和工信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2 健全卫生应急网络
  依托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健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网络,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技术合作机制,不断提高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
  3.3 队伍准备
  卫生厅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救援能力,确保在突发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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