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名第一届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
(八)提名拟任负责人候选人。
(九)其他筹备工作。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筹备组每次会议所研究内容都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最后一次会议应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异地商会筹备组完成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筹备工作后,可以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一个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应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审议通过《筹备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章程》。
(三)审议通过《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和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四)审议通过财务管理办法。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审议通过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应分别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主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二)选举产生会长(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三)审议通过当选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四)审议通过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异地商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规范会议名称为“厦门市某某商会(筹)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厦门市某某商会(筹)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监事就职典礼”。
第二十条 异地商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时,应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