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际教育展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际教育展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外〔2011〕85号)


各高校、区县教育局,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我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际教育展览管理的若干意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际教育展览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际教育展览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本市国际教育展览的举办,完善本市国际教育展览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厅〔1999〕27号)以及《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47号令),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国际教育展览是指由本市的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学校或经教育部批准在沪可合法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单位)以招展方式在本市举办的、有国外教育机构参加的、通过图片、文字等介绍国外教育和学校以及开展招生情况说明(留学咨询)的商业性展览、展示活动(教学仪器、设备展览除外)。

  第二条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遵循为我所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重在学习与借鉴,促进合作与交流,为我国教育机构、公民和国外教育机构相互了解提供双向服务。

  第三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受理申报、管理和协调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教育展览,适当安排展览数量和时间,引导主办单位定期举办诚信度高、专业性强的国际教育展览。

  第四条 国际教育展览的申报单位应是本市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申报单位即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参展单位除国外的教育机构之外,应是本市的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若有外省市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参加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