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主办单位应自行审查参展的国内外教育机构的合法资质。参展学校的基本资质要求为:1.外国的高等学校应是我国教育部认可、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上公布的学校;2.其他外国教育机构必须是在其所在国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注册设立的合法教育机构。
第六条 国际教育展览的主办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0日之前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于次年举行的展览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并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国际教育展览主办单位的办学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国际教育展览申请报告,应包括展览名称、日期、地点、与展览场馆的租用合同或协议、举办目的和范围、参展单位目录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有承办单位,应附与主办单位的协议书。
第七条 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受理审批的国际教育展览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做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报单位,并抄送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中,不予批准的书面审批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国际教育展览的主办单位应按照审批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国际教育展览主办单位应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展览活动的计划,对承办、参展、服务等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并承担展览的组织协调、安全保障、人员安排和广告发布等方面的主要责任。主办单位应按照治安、消防、交通及市容环卫管理的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指导。
第十条 国际教育展览的信息由主办单位发布或由主办单位授权发布。展览宣传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与申报内容不相一致的信息。如有违反,按照《
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同时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将该主办单位的违规行为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