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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享受20天生育津贴;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90天生育津贴;
  (五)下列情况下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指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女职工晚育(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生育津贴;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企业从生育保险津贴中代扣代缴。
  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申领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本人或家属。女职工生育过程中或生育后在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内死亡(包括终止妊娠后死亡),生育津贴计算为生育前半个月起至死亡之日止。
  第十七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标准另行制定),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内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
  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如下:
  1、怀孕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终止妊娠的除享受生育津贴外,产前门诊检查费每次补贴100元,不超过5次;
  2、怀孕七个月以上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除享受生育津贴外,产前门诊检查费每次补贴100元,不超过8次;
  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18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⑴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100元;⑵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300元;⑶子宫破裂次全切术、子宫破裂全切术的最高支付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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