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卫医发〔2011〕71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规范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使临床路径管理真正起到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和医疗费用的作用,特制定《湖南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人:李世忠 联系电话:0731-84822205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湖南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应积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按照
卫生部制定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和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临床路径管理的组织、指导、评估与监督管理;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临床路径管理的组织、监督、指导与评估工作。省卫生厅委托省医学会成立临床路径学科专业技术审核专家工作组,负责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本学科专业临床路径修改文本的审核,参与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估与分析,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相关研究与培训工作,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本专业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等。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委托学会协会承担本辖区临床路径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根据医院病种和学科专业的情况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医院应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技术指导小组。具体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小组。
第五条 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由各专业二级科室和医务、护理、临床药学、信息统计、病案管理、经济管理和后勤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