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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对经评估可以进入路径的病例,经治医师应按照临床路径确定的诊疗流程实施诊疗;

  (三)对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经治医师应口头向患者介绍住院期间为其提供诊疗服务的计划,并将评估结果和实施方案通知相关护理组。

  第十二条 医院应严格按照退出标准,准确、客观地做好出径管理。

  (一)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退出该临床路径:
  1、在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需要改变原治疗方案的;

  2、在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过程中,患者要求出院、转院或改变治疗方式而需退出临床路径的;

  3、在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过程中,因患者合并症或检查发现其他疾病,需转科治疗、增加检查治疗内容而需要退出临床路径的;

  4、发现患者因诊断有误而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

  5、患者因经费、药物使用等方面的原因主动要求退出临床路径的;

  6、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管理实施的情况。
  (二)医院对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应当设立紧急情况警告值管理制度。当患者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异常情况,处于危险边缘的情况,应当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和治疗,并作出径处理;

  (三)经治医师应会同个案管理员对出径病例进行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在3日内将出径病例情况报告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第十三条 医院应按照变异管理原则与处理标准,及时发现处理好变异情形。

  临床路径的变异是指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偏离临床路径程序或在根据临床路径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偏差的现象。变异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及时发现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异,并将出现的变异报告给科主任,经确认为变异情形后,科主任应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分析原因并加以处理;

  (二)医院应建立临床路径变异记录单,内容包括:病例标识,变异的时间、内容、原因,变异对临床路径实施的影响,分析意见,处理结果等;

  (三)经治医生与责任护士应在临床路径变异记录单上如实记录有关变异情形和分析意见、处理结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异记录单报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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