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和《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和《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加强我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推动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广大民众健康水平,结合我区实际,依据国家《指导方案》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示范区的申报和审批
(一)示范区的申报原则。按照《指导方案》的要求,2011年每个地(州、市)至少创建1个示范区。示范区创建采取逐级申报原则,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地区均可申报作为示范区。
(二)示范区的审定程序。示范区分国家级示范区、自治区级示范区和地州市级示范区。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分别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和自治区级示范区的审定工作,地州市级示范区由各地(州、市)卫生局负责审定,具体程序为:
1.拟申报示范区的县(市、区),以当地县(市、区)政府的名义,向所辖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备案,由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审核,并将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和自治区级示范区的申报材料统一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