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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四纬培训学校收费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四纬培训学校收费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湘价函〔2011〕72号)


湖南四纬培训学校:

  你校《关于对我校收费项目名称进行变更的请示》收悉。鉴于你校是经省教育厅备案登记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有关规定,考虑你校自2003年执行我局相关收费文件以来运行情况良好,经研究,现就你校与中国地质大学合作开办远程教育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根据《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规定,我省民办教育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学费、住宿费、代收费(书籍课本费、大中专院校新生体检费)和服务性收费。为规范收费管理,你校原收费项目 “学杂费”应变更为“学费”,其项目“专升本”和“高中升本科”相应变更为“专科学费”和“本科学费”。

  二、收费标准维持原有水平不变。

  1、学费:专科学费每学分不超过70元。专科阶段(高中起点读专科)共80学分,学制二年。

  本科学费每学分不超过80元。本科阶段(专科起点读本科)共80学分,学制二年。

  2、书籍课本费:按实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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