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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11创业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11创业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高校:

  为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培养全社会创业意识,树立就业新导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广东省2011创业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共评选100名在广东自主创业并取得突出业绩的先进个人。其中:大学生40名、失业人员20名、农民工20名、退役军人20名。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3.自主创业,包括创办企业、自主经营等;

  4.取得突出业绩,带动了就业。

  (二)具体条件:

  大学生:

  1.大专以上全日制公办或民办高等院校毕业(已被评为2009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先进个人”和“广东省2010大学生创业先进个人”的毕业生不再参加评选);

  2.带动就业20人以上(以参加社保人数为准);

  3.企业生存3年以上(从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

  4.依法纳税证明(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

  失业人员:

  1.办理过失业登记手续,积极主动创业,不等不靠,为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树立典型,为国家和社会减轻就业压力;

  2.带动就业20人以上(以参加社保人数为准);

  3.企业生存3年以上(从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

  4.依法纳税证明(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

  农民工:

  1.曾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

  2.带动就业20人以上(以参加社保人数为准);

  3.企业生存3年以上(从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

  4.依法纳税证明(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

  退役军人:

  1.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后,积极创办经济实体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努力为国家和社会减轻就业压力,积极为社会解决就业岗位,在带动复转军人自主创业方面成绩显著,形成较大的示范效应;

  2.带动就业20人以上(以参加社保人数为准);

  3.企业生存3年以上(从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

  4.依法纳税证明(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

  三、评选组织工作

  (一)工作机构。

  为确保评选表彰活动顺利进行,成立“广东省2011创业先进个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欧真志厅长任组长,葛国兴副厅长任副组长,省厅创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评选表彰办公室设在就业促进处,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二)评选程序。

  1.公告。各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通过下发通知、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布“广东省2011创业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2.推荐。各地级以上市要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按要求遴选先进个人候选人选,填写《广东省2011创业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1-4)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时经推荐地计生、税务、工商部门加盖印章后报各市评选表彰机构审核后再报省评选表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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