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新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实施意见
(厦农林〔2011〕125号)
各区农林水利局(农业与林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厦委办[2011]7号)文件精神,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林区村(居)民增收,更好地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自今年起,我市新增12元/亩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新增补偿基金)。现就新增补偿基金的发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增补偿基金的发放对象
新增补偿基金的发放对象是:上一年度按照《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09]214号)和《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且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以下简称生态公益林)所在村(居)委会(或者村小组)的村(居)民(2011年度的新增补偿基金的分配详见附件)。
二、新增补偿基金的申请与发放
(一)新增补偿基金的申请。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自2012年起每年3月底前分别向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报送新增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二)新增补偿基金的发放。市农业与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上报的新增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按照财政的有关规定将新增补偿基金拨付下达到各区财政局,再由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拨付下达到各相关镇(街道办)。各镇(街道办)通知相关的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按照村(居)民共享的原则,制定并表决通过新增补偿基金分配方案,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由各镇(街道办)按分配方案发放给相关村(居)委会的村(居)民;对于存在林地权属争议的,暂不发放,待经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对林地归属调解无争议后,再予发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增补偿基金是市委、市政府为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林区村(居)民增收的一项惠民政策,也是调动林区村(居)民保护生态公益林积极性的一大举措。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各相关镇(街道办)和村(居)委会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区组织、镇(街道办)把关、村(居)委会落实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新增补偿基金这一惠民政策的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各相关镇(街道办)要加大对新增补偿基金发放的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或挪用新增补偿基金等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确保新增补偿基金在市财政局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发放到林区村(居)民手中。
(三)认真总结上报。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上报新增补偿基金发放工作总结。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厦门市岛外四区新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配表
2.厦门市海沧区新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配表
3.厦门市集美区新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配表
4.厦门市翔安区新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配表
5.厦门市同安区新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配表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1
厦门市岛外四个区新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配表
(2011年度)
单位:亩,万元
序号
| 行政辖区名称
| 补偿面积
| 补偿金额
|
|
1
| 同安区
| 241996.00
| 290.3952
|
2
| 翔安区
| 67330.70
| 80.7968
|
3
| 集美区
| 22776.00
| 27.3312
|
4
| 海沧区
| 16239.00
| 19.4868
|
全市合计
| 348341.70
| 41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