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已经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特色优势,并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珠三角地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地区不低于25%。
(四)珠三角地区年服务中小企业数不少于6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地区年服务中小企业数不少于3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近三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六)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高,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的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品牌创造力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六条 申报材料。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申请单位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局。省直单位申报示范平台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局。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服务基础与管理能力、技术服务能力、服务绩效与影响力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实地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三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九条 表彰奖励。省局对认定的示范平台授予“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服务对接。积极组织中小企业与示范平台的服务对接活动,支持服务平台承接政府举办的相关服务活动,支持示范平台到欠发达地区建立服务机构和开展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