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考核工作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财政部门在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时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三、考核对象
(一)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
(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
四、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包括组织保障、政策支持、管理制度、资金配套与管理等情况。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前,按照卫生部、
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规定的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处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今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调整时,考核内容相应调整。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将中医药应用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
(三)社会效果。主要是城乡居民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五、考核方法和考核周期
建立县(市、区)全面考核、地级以上市检查复核、省级抽查的督导检查与项目考核相结合的考评体系。
(一)健全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考核组由卫生、财政部门管理人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人员组成。
(二)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或农村居民进行调查和考核。
(三)考核方式和时间。
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从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到本年度的第三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