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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1.县(市、区)每年按照《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附件1),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
  2.地级以上市选取不少于30%的辖区县(市、区),按照《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附件1),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
  每年1月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将上一年本市考核评估报告、辖区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汇总表(附件3)和《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年报表》(附件4)报省卫生厅、财政厅。
  3.省按照《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进行督导考核。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项目考核工作。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各地财政、卫生部门核拨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和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任免,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各县(市、区)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成绩差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省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达到80分及以上的县(市、区),省全额核拨下一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对得分80分以下的县(市、区),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按(考评得分/80)比例核拨,结余资金用于奖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评得分前10%的经济欠发达县(市、区)。
  (三)以农业人口为主的地区,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59号)要求,根据镇、村两级卫生机构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镇、村两级的分配比例,充分发挥网底的作用,将任务下沉至村卫生站。
  (四)各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绩效考核情况,调整、修改考核指标,完善管理,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负责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抽查、复核和督导检查工作。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地级市的复核结果和省级抽查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清算各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2.地级市卫生、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工作计划;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负责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抽查、复核和督导检查工作。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责任制管理制度,指导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与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责任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抽查复核工作,并定期向省卫生厅、财政厅报送工作情况。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拨至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以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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