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县(区、市)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末组织开展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并及时向地级市卫生、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拨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 主要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将相关任务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
5.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是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将相关任务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
6.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二)严肃考核纪律。严肃考核纪律,对在考核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扣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严格项目经费管理。一要专款专用。项目经费补助单位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四类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二要按服务人口核拨经费。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某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考核系数×省、市、县三级财政对该县人均补助标准×该机构服务常住人口数。考核系数计算方法:机构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的,考核系数为1;若考核得分为80分以下的,考核系数=考核得分/80。省、市、县三级财政对某县(市、区)人均补助标准=该县(市、区)通过考核后获得各级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该县(市、区)辖区内常住人口。三要及时到位。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四)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城乡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免费服务政策,调动其参与积极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机构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要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参与考核,充分听取社会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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