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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25号文件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


  二、认真落实制度规定,严格规范商业预付卡发行与购买等行为

  为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必须严格对商业预付卡发行和购买等行为进行规范。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四是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客户预付资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预付资金金额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同时,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违规经营行为。

  三、坚决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大力推进廉政建设

  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1〕6号)等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廉政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禁止违规利用公款购买商业预付卡,将拒绝收送商业预付卡纳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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