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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7日)修改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5月19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6日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道路交通组织管理、道路交通容量、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出行结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适时进行综合评价,对大型建设项目、较大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线网的调整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作为有关审批与决策的依据。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 车辆

  第六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机动车累积记分制度,记分标准参照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执行。
  第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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