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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未按前款规定备案,应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车辆管理相关信息无法及时通知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转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并经本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限量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禁止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二条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实行统一设计、统一验收。
  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保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照明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交通信号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调控。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采取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小的施工方式。需要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车行道通行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出现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停止道路施工作业、恢复通行;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排除妨碍。
  第十四条 在已建成使用的道路开辟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事先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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