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八)无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予以收缴号牌,并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的,注销车辆登记,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一)醉酒驾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返还车辆;有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暂扣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造成交通阻塞或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应急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不按规定改用近光灯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借道或变更车道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八)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九)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或者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一)逆向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三)在桥梁、隧道、城市快速路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驾驶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