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三)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证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在思明区、湖里区驾驶摩托车载客营运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载人数未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超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超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四)超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以一万元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二)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二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三)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