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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邢台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比照《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强化监管。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增强收付活动透明度,使收入收缴管理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二)划清职责、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机关、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的管理职责,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运转高效、确保安全。建立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减少资金周转环节,提高收支效率;建立严密的预防监控体系,严格资金收付制度和程序,防止资金流失,确保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含一般预算、基金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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