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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一)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账户);
  (二)经市财政局批准,邢台市政府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下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经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市财政局开设的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简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主管机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协同市财政局做好选择代理银行工作,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设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资金的收缴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管理。所有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各收入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包括:
  (一)实行银行化统一发放的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包括离休费、退休费;
  (二)专项公用经费资金,主要包括大型办公设备和专业设备、专业材料购置费,大型修缮费,大型印刷费,大型会议费;
  (三)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
  (四)用于经济事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用款人账户。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包括:
  (一)未实行银行化统一发放的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包括离休费、退休费;
  (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的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其它;
  (三)正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一般印刷费、一般会议费、一般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一般维修费、一般购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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