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有资金收入的管理。单位自有资金包括:单位历年结余、事业基金、其他收入及往来款项。对于所有纳入国库支付机构管理的预算单位,其自有资金全部缴入国库支付机构账户,实行“统一账户,分户核算”;对于未纳入国库支付机构管理的预算单位,其自有资金缴入经财政国库部门批准的资金账户核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复后,由财政局国库部门分别送发支付中心、财政各业务科室。财政各业务科室送发各预算单位。
第二十九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年度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支付中心;
(二)财政支付中心接受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与财政局国库科批复的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由支付中心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同时,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经财政局国库科签章后送人民银行清算;
(三)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当日将汇总后的实际支付资金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将支付凭证回单及财政直接支付日、旬(月)报表送交支付中心;
(四)人民银行将划款清算凭证有关联退送财政局国库科和支付中心。支付中心每日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填制《预算支出结算清单》,并送财政局国库科据以记账。
第三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一)财政局国库科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二)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国库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及时向预算单位送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