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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代理银行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前向人民银行国库科、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报送上月的财政零余额帐户对帐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对帐单,核对财政零余额帐户与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国库单一帐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单位零余额帐户对帐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附加信息,必须保证及时支付,不得无故退票;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代理银行在当日下午人民银行清算系统清算之前收到的票据必须保证当日支付,此后收到的票据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人民银行清算之前支付。
  第四十二条 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过程中,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财政局对支付凭证认真严格审核。发现支付凭证填写有误的不得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并及时将有关凭证退回签发部门或单位(简称退票)予以更正。
  第四十三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全过程,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实时动态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资金追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资金收付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违规支付财政资金或因工作疏忽造成资金损失的,代理银行负责追偿并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代理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另行规定支付方式: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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