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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六)市、区政府按具体情况指定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
  第六条 凡第五条所指对象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时,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各类夜景灯饰设置,必须与建筑工程同时进行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高大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夜景灯饰设置,由产权所属单位提出具体方案,经市灯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门店的夜景灯饰设置按市灯饰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准,由所属单位和个人负责设置安装。
  第八条 灯饰设施设置完毕后,由夜景灯饰管理部门进行检验验收,统一监控。
  第九条 各类夜景灯饰设置责任者必须承担各类夜景灯饰设置任务,并自行负责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的夜景灯饰由市政维护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十条 安装各类夜景灯饰必须结构牢固,确保安全和亮化效果,并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维修。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各类夜景灯饰。因建设需要拆除、移动的,设置者必须向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各类夜景灯饰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各类灯饰开启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每周的周五至周日,春、秋季节每天19时至23时,夏季每天20时至23时,冬季每天18时至22时;
  (二)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十六每天18时至次日6:30时,正月初六至十四每天18时至23时;
  (三)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每天开启时间按所在季节执行;
  (四)遇有重大活动按市政府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各类夜景灯饰责任者未按规定设置或擅自拆除各类夜景灯饰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开启各类灯饰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修复各类夜景灯饰的;
  (四)户外广告不按规定实施亮化的,限期亮化或拆除。
  第十四条 损坏或故意损坏夜景灯饰的,除照价赔偿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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