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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办字[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规定》,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邢台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审计结论的全面落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结论是审计部门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处罚做出的结论性审计文书,具有法定效力,一经下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条 审计部门和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公安、检察、监察、工商、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审计结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条 审计部门、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办理、落实下列审计结论适用本规定:
  (一)审计决定书;
  (二)审计处罚决定书;
  (三)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四)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审计决定。
  第六条 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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