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要深入推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法治实践活动,用法治实践推动法制宣传教育进程、检验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要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多层次、多领域全面开展依法治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使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法制实践中去。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重点,以法治创建为载体,深化“法治青岛”、“法治区(市)”、“法治镇(街道)”和“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司法机关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素质,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积极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和行业依法治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要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组织,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发挥各自职能和资源优势,采取切实措施,不断完善保障机制,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各级政府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规划,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各项投入,努力为基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条件。
六、加强对本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